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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涉及個人所得稅要不要交•◕▩│?

    有限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涉及個人所得稅要不要交•◕▩│?

    2022-07-22     作者:     文章來源:     點選數:54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釋出《支援企業上市涉稅事項辦理工作指引》·✘,按照企業上市流程對各個環節可能遇到的涉稅事項₪╃、問題等進行歸納總結·✘,並結合案例進行分析✘✘✘·。

    其中一則有限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案例中·✘,稅務部門與公司在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方面存在不同觀點·✘,關鍵在於判斷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公積是否是“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

    案情簡介

    R有限公司2020年9月股東會決議確定·✘,公司淨資產按照一定比例折為股份總股本7000萬股·✘,股票面值1元·✘,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後的股本為7000萬元·✘,原來實收資本5000萬元轉為股本·✘,另需轉增股本為1600萬元(資本公積600萬元全部轉增·✘,留存收益3000萬元中轉入股本800萬元)✘✘✘·。該公司認為資本公積600萬元轉增不屬於徵稅範圍·✘,向稅務部門申請不予徵稅·✘,同時留存收益800萬元轉增部分按照規定徵稅·✘,申請延期繳納✘✘✘·。

    稅務部門的處理意見

    1.徵稅範圍的界定方面(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徵稅✘✘✘·。(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規定·✘,加強企業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企業提交的申請中也提及了前述內容·✘,三個檔案均明確不徵稅的範圍為“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企業對此沒有異議·✘,因此重點是判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公積是否是“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根據《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體改委〔1992〕30號)第三條“股份制企業的組織形式☁│:股份制企業是全部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構成的企業……我國股份制企業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透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其基本特徵是☁│:公司的全部資產不分為等額股份;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不發行股票;……✘✘✘·。”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綜合前述檔案規定·✘,股份制企業包含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有限責任公司不發行股票✘✘✘·。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從1992年開始到現在的公司法·✘,規定是一致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公積不能判定為股份制企業的股票溢價✘✘✘·。因此該公司涉及的資本公積轉增部分應當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2.延期納稅方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第五款規定☁│:“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經稅務機關核實·✘,該企業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因此可以享受在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明稅觀點

    上述案例中·✘,由於R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其資本公積不能判定為股份制企業的股票溢價·✘,從而無法享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同為投資者投入的資本溢價·✘,原有的自然人股東卻因為被投資企業組織形式不同而適用不同的個人所得稅待遇·✘,在某中程度上存在著稅負不公平的問題✘✘✘·。同時·✘,由於自然人股東在轉股時沒有實際取得貨幣資金·✘,在這種情況下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能在籌集納稅資金方面存在困難✘✘✘·。本案中·✘,R公司因為符合“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所以可以享受5年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但是如果不符合這一特殊條件·✘,將無法享受分期納稅·✘,進而面臨繳納稅款的壓力✘✘✘·。說明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轉自【明稅】✘✘✘·。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涉稅問題相關規定


    1. 初次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


    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 對前述規定的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發[1998]289號)


    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3. 確認效力


    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對289號答覆做了確認✘✘✘·。


    4. 官方檔案的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


    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就明確地包含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由此可見·✘,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只有一種情況可以不用交稅·✘,那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溢價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此之外的其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都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這其中就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資本溢價產生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


    5. 最新相關檔案


    財稅[2015]116號檔案


      三₪╃、關於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3.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4.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於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徵✘✘✘·。


      5.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6.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稅總2015年80號公告


     三₪╃、關於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3.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4.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於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徵✘✘✘·。


      5.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6.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結論☁│:

    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儘量避免產生資本公積;如果要產生資本公積·✘,可以考慮先改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將股東由自然人變為有限公司來作為持股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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