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8 作者:katezhou 文章來源: 點選數:212
馬上就是中秋節了₪☁₪₪•,大家過節福利是發現金│☁、月餅還是購物卡呢↟↟│?
首先過節福利有發現金福利的吧₪☁₪₪•,比如每人400元₪☁₪₪•,還有發實物福利的吧₪☁₪₪•,比如月餅│☁、糕點│☁、禮盒等▩✘。
但是對於員工來說₪☁₪₪•,可能最希望的還是現金▩✘。發現金固然是好₪☁₪₪•,但是一不留神兒容易產生稅收風險▩✘。首先₪☁₪₪•,我們要注意的是₪☁₪₪•,過節發的節日費₪☁₪₪•,是不是需要繳納個稅▩✘。這個是當然的₪☁₪₪•,申報個稅的時候₪☁₪₪•,在申報系統中₪☁₪₪•,一定要手動併入到“收入額”中▩✘。過節費實質上是節日補助₪☁₪₪•,屬於廣義的工資薪金範疇₪☁₪₪•,需要繳納個稅▩✘。
那麼問題就來了₪☁₪₪•,到底是會計核算是做工資還是福利↟↟│?不管哪種都涉及個稅₪☁₪₪•,為什麼要糾結這個↟↟│?因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不同▩✘。工資是據實扣除₪☁₪₪•,而福利費是在工資總額14%範圍內限額扣除▩✘。
從稅前扣除的角度 ₪☁₪₪•,當然是希望作為工資據實扣除₪☁₪₪•,到底過節福利費能不能作為工資呢↟↟│?有沒有政策可依↟↟│?
我們先來看一下政策₪☁₪₪•,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已依法履行了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並且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由此可見₪☁₪₪•,都是不難滿足的要求▩✘。既然過節發的現金₪☁₪₪•,不管是工資還是福利核算₪☁₪₪•,都要代扣代繳個稅₪☁₪₪•,那我們為什麼不作為工資核算呢這樣在企業本身福利費比較高的情況下₪☁₪₪•,不佔用福利費限額₪☁₪₪•,稅前扣除有利於企業▩✘。
現金過節費在發放時₪☁₪₪•,一般單位是發現金│☁、或者轉賬銀行卡₪☁₪₪•,隨著網際網路越來越發達₪☁₪₪•,現在有的單位流行一種方式₪☁₪₪•,就是直接微信紅包或者支付寶紅包發給員工作為過節費▩✘。有的會計人員就覺得₪☁₪₪•,網路紅包這種發給員工₪☁₪₪•,能夠避免個稅的代扣代繳₪☁₪₪•,比較方便▩✘。難道真的不涉及個稅嗎↟↟│?
到底涉不涉及個稅呢↟↟│?如果需要繳納個稅的話₪☁₪₪•,是不是所有的微信紅包都是需要繳納個稅的↟↟│?
從稅收角度劃分₪☁₪₪•,大致上₪☁₪₪•,網路紅包可以分為三類│··╃◕:
一│☁、企業給員工發紅包
考慮公司的錢₪☁₪₪•,還是老闆的錢▩✘。公司的錢₪☁₪₪•,屬於變相福利₪☁₪₪•,應當和工資薪金合併繳納個稅;有一種特殊情況₪☁₪₪•,這個是老闆私人的錢₪☁₪₪•,為了在年會上或者節假日的時候鼓勵員工₪☁₪₪•,這種情況應歸於個人之間的紅包₪☁₪₪•,不繳納個稅▩✘。
二│☁、企業給員工以外的個人發紅包
如果是用於消費的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不徵收個稅▩✘。
企業的紅包₪☁₪₪•,很多時候屬於促銷性質₪☁₪₪•,比如我們關注了公眾微訊號₪☁₪₪•,微信上領取的消費紅包₪☁₪₪•,購物每滿500可使用一個100的紅包₪☁₪₪•,只能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才能使用₪☁₪₪•,並且使用有金額的限制▩✘。這種紅包性質實為抵扣券│☁、優惠券₪☁₪₪•,個人領取並使用紅包屬於個人享受購物折扣₪☁₪₪•,不作為個人的收入₪☁₪₪•,個人不需要繳納個稅▩✘。
若是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紅包₪☁₪₪•,現金的用途是非限定的₪☁₪₪•,應當按偶然所得專案₪☁₪₪•,計算繳納20%個人所得稅₪☁₪₪•,稅款應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一般可以理解為₪☁₪₪•,我們收到的紅包金額₪☁₪₪•,是企業代扣代繳個稅後的餘額▩✘。
三│☁、個人之間發紅包
過節時候₪☁₪₪•,親戚朋友之間發紅包₪☁₪₪•,聯絡下感情▩✘。根據稅總函[2015]年409號₪☁₪₪•,這種不屬於應稅行為₪☁₪₪•,是不徵收個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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